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二)有条件的市、县可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寓、新进公务员公寓、科技公寓和医生公寓,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公务员、科技人员和医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对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持有经营、转让或由政府回购。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我省高寒地区深基础、厚墙体、重屋顶的实际情况,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有关规定。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在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政府以适当方式对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政府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为全省财政困难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和融资。市、县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国家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租赁补贴、购买、改建、租赁任务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确保土地供应。市、县政府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和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建成后将股本折算成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政府,由政府出租。

  

  (三)实行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县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四)强化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对有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市、县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国家、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权益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比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