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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由外地迁入农户(以下简称“后迁入”农户)承包土地、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和分配处置集体资产收益等问题的诉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后迁入”农户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我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专项治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增加,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和分配处置集体资产收益矛盾增多。特别是在城镇近郊比较富裕的村,第一轮承包期内“后迁入”农户迁入时,有的承诺不要地,有的与村约定不给承包地,还有的被排斥在本村(组)土地延包之外。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后迁入”农户要求分得家庭承包地。尤其是当本村(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围绕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后迁入”农户与原住农户发生纠纷。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原住农户与“后迁入”农户的利益纠纷问题,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迁入”农户的诉求,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政策,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后迁入”农户承包土地政策 1.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后迁入”农户在迁入户口时与村(组)有协议的,要按照协议执行。 2.“后迁入”农户在村(组)二轮土地延包分到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3.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后迁入”农户尚未分到承包地的,要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其他将户口迁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执行。“后迁入”农户按迁入村的村规民约,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和交纳了公共积累、被接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分得家庭承包地。 4.第二轮土地延包后迁入的农户,其家庭承包地应在原居住地解决。 (二)“后迁入”农户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处置集体资产收益政策 1.“后迁入”农户户口迁入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了公共积累,户口迁入后在本村长期居住,应当视为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资格。其利益分配的比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可按迁入时间长短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2.对于购置房屋等其他类型“后迁入”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不予确认的,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3.仅迁入户口,但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后迁入”农户,属于“空挂户籍”人员,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三)“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政策 1.对于全额或者按比例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时,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民主议定的比例,为其支付集体承担部分的保障资金。 2.其他“后迁入”农户在现居住地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保障经费由本人承担。 (四)解决争议程序 1.“后迁入”农户要求承包土地、分配村(组)集体利益、享受村级社会保障资金的,首先由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后迁入”农户对认定有异议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