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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和消费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认定、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认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认定和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认定两个层级。

  第五条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负责全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的制定及对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认定工作,并向认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区县工商、商务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对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认定工作,并向认定为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认定是对申报前两个年度市场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参评市场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请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零售市场,包括:农副产品零售(含菜市场)、工业品(百货)零售、综合性零售市场等;

  (二)批发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工业品(百货)批发、综合性批发市场等;

  (三)家具、装饰材料市场;

  (四)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钢材、木材、建材、煤炭、汽车市场等;

  (五)生产要素市场,包括:人才(劳动力)、技术、产权市场等。

  (六)其他类型市场。

  第九条  文明诚信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机制健全。

  1.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并被定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a类市场;

  2.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责任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对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商品退市、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市场公示等制度要求明确具体,记录内容真实、及时、完整。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经营者资格,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2.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商品质量以及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

  3.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建立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设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站、复秤台等设施和相关人员,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

  2.自觉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3.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4.无违法违规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无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5.积极贯彻国家"限塑令"有关规定。

  (四)市场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基础条件和设施运转正常,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理、划分明确,有指示图和指引标识,各种公示栏、提示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内容更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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