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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联审项目需要提前进行现场踏勘的,由服务牵头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进行集体现场踏勘后,方可提交联审会。
  
  (3)服务单位要告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1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联审会参加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
  
  (4)联审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决定,由服务牵头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办结时限,各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5)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服务牵头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申请对象尽快为下个审批环节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
  
  (6)为减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提高效率,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直接送达责任单位窗口,各窗口应在收到“联系单”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系单”上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决定。
  
  (二)关于项目督办工作。
  
  1、督办内容。
  
  (1)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项目前期手续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批示事项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项目联审会议所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
  
  (3)督办项目前期手续存在问题的事项。
  
  2、督办机构。项目联审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项目督办会议制度。每天上午,由副市长或对口副秘书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召开项目督办会,督促各部门落实项目各项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4、督办工作程序和要求。
  
  (1)对经市领导批示、批转后的材料,需要督办的内容及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通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督办事项,明确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和办理时限。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注明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2)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及时说明延时原因和项目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3)对每件督办完毕后的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并在每天的督办会议上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项目联审和督办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联审和督办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首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抓手,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部门主要领导是项目联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实行首席负责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业务精、能力强的领导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首席负责人,进驻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窗口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服务承诺,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实行承诺时限内限时办结制,各参与联审部门的办结时限要以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制。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在岗服务,公开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0991-4654112,随时接受企业诉求。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服务一线,认真开展对联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驻政务中心的服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对积极进取、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消极对待、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各新闻媒体发布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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