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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保护,应当尊重所在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十四)切实保护公共文化设施。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选址应合理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十五)继续设立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专项扶持,做大文化产业担保基金、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数字内容及动漫产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广告会展业、文艺演出业、娱乐休闲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六)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7号)、《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9]182号)、《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268号)、《苏州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0]104号)、《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苏文广字[2010]1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对文化单位实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产和土地处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把文化产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享受省扶持各类产业发展的最优政策。 (十七)完善文化市场投资机制。进一步放开文化投资领域,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在投资核准、信用信贷、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积极落实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的各项政策。根据“一团一场”的政策,加大改造、新建剧场的力度,加强转企文艺院团基础设施建设,以配置、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提供给转制院团使用。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转制文艺院团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转制文艺院团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 (十九)党报、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二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鼓励民营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通过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等途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各类文化场馆的建设和运行开放,对社会效益良好的民资投资的场馆各级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二十一)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按照现有企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履行职责为主,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参与的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权利、义务和责权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共同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条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