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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管理情况(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辖区禁建区内有新建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水产养殖整治情况(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点流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以及网箱养殖布局不符合规划问题的,每处扣1分(敖江流域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8.城乡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的集中堆置场建设及综合利用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任务的、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被环保部通报的园区或企业,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每个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或未实现废渣综合利用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 10.生态环境保护(6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1.5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1.5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及河流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扣1分;在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态用水(3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维护运转正常、并服从生态用水调度,落实库区保洁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在线监控装置运转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或无故不与政府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辖区内水电站库区保洁责任不落实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时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经贸委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予以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库区保洁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省环保厅负责牵头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