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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省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三)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