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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政府和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贺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贺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贺州市工商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八类人群”; (三)无在办企业; (四)具有创业能力;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 (六)属于“八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创办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扶持种养业、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民生性服务业、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旅游业、文化体育业等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提交毕业证;2.城镇失业人员提交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返乡农民工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原用工单位证明或异地经商证明材料;4.“农转非”人员提交能够证明其由农村户籍迁入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5.库区移民提交移民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交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被征地拆迁户提交征地合同或征地补偿协议,或者是征地拆迁机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8.退役军人提交退役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持有的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退役证等证件遗失无法补办的,可凭教育部门、居民委员会、就业服务机构、残联、民政部门、武装部出具的证明作为相应人员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