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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在本地数据库中查询申请人是否属企业(不含已注销、吊销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确定其是否有在办企业; (三)“八类人群”的出资额是否达到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总出资额的50%以上; (四)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并核查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属实。 登记机关可委托当地工商所对拟设微型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微型企业,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微型企业,在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公司类型后标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核发微型企业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将微型企业名单报送微企办,由微企办通知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各县(区、管理区)微企办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微型企业名单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区、管理区)微企办和人社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社局申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将认定结果报市微企办并由市微企办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在微型企业所在地县(区、管理区)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按自治区现行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市人社局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已接受创业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资料报送市微企办,由市微企办通知相关部门审核发放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 县(区、管理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县(区、管理区)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支付方式由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