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七)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议案提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保密、档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人民武装以及其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人才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范,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拟订卫生装备标准和计划,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配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

  (三)法制监督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监督;负责医疗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重大疑难卫生违法案件。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医政科教处。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中、西医医疗业务、继续医学教育、卫生专业岗位培训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标准;负责医疗机构设置与校验工作;负责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负责采供血、医疗急救体系的业务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医疗安全和医疗机构特殊药品;负责重大公共事件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研立项和科技成果申报、管理、验收,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名老中医学术经验传承和中医人才培养工作。

  (五)预防保健处(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妇幼卫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监督管理,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组织对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收集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规划;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健康检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大型重要会议等的保健任务;负责组织高校招生、征兵体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负责组织全市药品和市本级卫生材料、器械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负责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