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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到2012年底前,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三、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

  (一)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大力推进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四)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通过人工放养滤食性鱼类,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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