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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造价咨询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加快预算定额的修编工作,调整预算定额中“人、材、机”结构和人工单价,确保预算定额真实反映市场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完善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制度,推进施工现场数字化管理。探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业主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向承包商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开展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动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研究建立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政府推动。在命名“建筑之乡”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命名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和建筑强省建设。 (十八)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研究制订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十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推广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加强融资帮扶。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股票、信托计划、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二十)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安排建筑业企业发展用地。特别是对于集研发中心、信息化平台于一体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预制构件的生产、仓储、租赁、维修等项目的用地要给予重点保障,促进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走工业化、基地化发展道路。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