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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8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非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  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是驻甘部队和驻甘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全国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不另加编制,具体人选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交通安全管理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安交管部门、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以及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

  

  (四)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账及管理制度;

  

  (六)协助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本单位内部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及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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