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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医药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要根据本市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特点,制定本市医药物资应急储备目录和计划;市药监局负责落实各项医药物资储备任务,并组织储备物资应急供应,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同时要与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能力储备。

  (六)积极鼓励社会储备。

  市、区县政府要积极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储备本单位所需应急物资。各单位要根据所在地区常见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选择存储条件要求不高、使用方便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

  (七)合理引导家庭储备。

  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平安社区”、“安全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等社区建设,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居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展科普宣传、培训演练、发放应急包等形式,鼓励引导居民家庭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三、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管理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应当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人口特征等情况,组织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或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储备工作。要加强对区县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内应急物资的储备标准,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区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各区县应急办负责本区县内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本区县应急物资整合和共享,督促、指导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物资规划、储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或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储备,并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购置、募捐等筹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储备。对于存储条件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较慢的应急物资,可以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的地区建设储备库,进行实物储备;对于存储条件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应急物资,可以与相关专业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进行能力储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紧急调用、生产或研制相关应急物资。

  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定期对承储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物资快速保障能力。承储单位要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储备情况。

  要根据应急物资存储时间、质量状况和供求预测情况,制定储备物资更新计划和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物资轮换和更新。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对于过期、失效或报废的物资要及时补充更新。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授权应急管理机构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归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三)完善调拨机制。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在远郊区县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应急物资调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

  城六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指挥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要调用非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物资,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调用非本部门应急物资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过物资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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