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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调拨本市应急物资。市属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调拨本部门所属应急物资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相关市领导批准后调拨。

  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当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时,可通过联动机制协调调拨所需应急物资。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要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强化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承储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情况,并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储备物资进行检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应急物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情况,社会捐赠情况,以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经费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应将所需应急物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应急物资和相关资金。逐步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方式。

  (二)加强技术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要加强相关信息的采集,定期统计汇总本系统、本区县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储位置等基础数据。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逐步实现应急物资基础信息动态更新和资源共享。

  (三)完善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道路运输保障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应急物资“绿色通道”,最大程度保障应急物资的运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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