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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着力先行先试 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我省落地。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委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对台商投资进入我省市场的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医疗产品等十类制造业以及保险、银行、证券、医疗、旅游等五类服务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现行要求基础上下降20%;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利用我省现有的对台沟通渠道积极与台湾方面沟通交流,争取ecfa后续协议在我省签署,争取我省产业链短缺项目列入两岸重大项目合作,争取不同阶段、相关领域的闽台合作先行先试内容列入ecfa后续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方面,争取闽台贸易重点产品获得(或扩大)降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方面,争取体现闽台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内容,先行扩大开放部门和开放承诺。投资保障协议方面,争取简化台企在闽投资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闽台率先在行政服务、互设办事机构、人员往来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保障等方面加强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