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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政策措施任务分解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加大政策创新和集成力度,为实施五年推进计划提供有力支撑。 (一)产业发展。继续安排“沿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除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沿海地区的份额不低于30%。省财政按财政体制政策规定,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连云港田湾核电站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2011-2012年,省财政继续按财政体制规定对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承担3.75%。积极研究制定鼓励苏南产业向沿海地区转移的相关政策。(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沿海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二)基础设施建设。按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通榆河南段工程和盐河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及时拨付省财政承担的60%、40%以上部分建设资金。2011-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以沿海地区为重点的铁路建设,每年给予连云港港航线补贴资金2000万元;2011-2013年,省财政安排10亿元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中灌河大桥的建安费。对中央财政予以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和贴息支持,省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办、水利厅) (三)开发区建设。2011-2012年,继续对考核合格的沿海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继续支持盐城、连云港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园区,对每个共建园区按规定给予总额4500万元的奖补,并按财政体制规定对共建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留成部分,全部返还补贴给园区。对盐城、连云港地区考核排名全省前10名的共建园区,分别给予500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苏州盐城沿海开发合作园区、启东中国江海产业经济园升格为省级开发区。2012年前,省每年对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该园区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返还补贴给产业园区;对该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中符合规定用途的优先安排给产业园区。支持大丰、如东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更名为大丰港、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对大丰港临港工业集中区和洋口港太阳岛、金牛岛及临港工业区继续实行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支持盐城大丰港申报保税物流中心。支持在省级船舶特色产业园基础上设立省级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南京海关,省台办) (四)滩涂围垦。省财政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对沿海滩涂匡围予以补助,推动并利用部省合作,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滩涂匡围工程。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由省沿海办扎口管理。对使用滩涂围垦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沿海滩涂经围垦开发形成的土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管理,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沿海重点工程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在省内调剂使用的,按照省内易地统筹办法,实行有偿转让。(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沿海办、农业资源开发局) (五)土地利用。到2012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4亿元,整治土地15万亩以上。利用省级耕地开垦费投资实施一批易地补充耕地项目,投入资金2亿元,完成新增耕地6000亩。开展沿海地区综合地质调查,做好土地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围垦、填海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围垦土地抵押融资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沿海办、农业资源开发局) (六)海域使用。海域审批应优先保障重点港口和省级重点匡围工程项目用海需要。对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予以安排,对规划期内实施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6∶2∶2的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合理安排近期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和开发时序,优先保障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连云港港、大丰港、洋口港等港口建设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部分,省给予全额返还。(省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沿海办,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