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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金融服务。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投向沿海三市的贷款增长率超过该省级分行全年贷款增长率且超过全省贷款增长率的,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沿海三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支持总部性金融机构落户沿海地区,省财政按照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6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由省财政给予50%的返还奖励。推动沿海地区企业上市和发债,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争取2011-2012年新增上市企业10家左右,2013-2015年新增上市企业15家以上。整合优化沿海三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保持后续融资可持续性。扩大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规模,尽快建立流转平台和评估办法,争取2012年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不低于100亿元,2015年前不低于300亿元。建立海上建筑物登记制度,允许凭海域使用证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办理营业执照等。(省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八)项目审批。本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十二五”专项规划和当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建立省级层面的重大项目联审绿色通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省级管理权限内的核准类项目,优先支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相当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

  四、考核督查评估工作

  根据五年推进计划要求,建立健全沿海地区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的考核督查。

  (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省各有关部门要将五年推进计划的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年度,明确年度推进计划安排,并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沿海办。由省沿海办汇总提出沿海开发的年度推进计划安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为确保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有力有序实施,围绕年度计划安排,每年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对落实推进计划的工作绩效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由省委、省政府进行情况通报。

  (三)开展计划实施评估工作。在推进计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需要对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进行适当调整的,由省沿海办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推进计划实施结束后,对五年推进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沿海开发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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