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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1月7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规范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明确严禁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的廉洁自律规定,使广大公职人员强化廉政意识;行业协会要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对各类商业企业特别是预付卡发卡人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其严格按照业务标准规范开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工作,把规范预付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要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各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之中,广泛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形成共同抵制违规收送商业预付卡的良好社会氛围,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严格发卡人的市场准入

  

  (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须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核准和监管。通过认真审查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和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相关业务情况,规范发卡行为。

  

  (三)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我省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专项调查摸底工作,逐一确定各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名称、使用范围及类型,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建立实施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其中,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

  

  (二)加强对预付资金制度的管理。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三)建立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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