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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资金安排数额较大的项目,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三)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包括: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三)本省各级政府机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地申报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上报文件;省属申报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上报文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