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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设岗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作,并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有引领和带动作用。 5、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可放宽年龄到60岁。 第十条 聘期内特聘教授(专家)为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职学者、专职科研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副职以上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 第十二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按下列规定选聘: 1、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名。 2、“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候选人向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申请表》。 3、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 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统一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省“三晋学者”领导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 6、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7、设置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省“三晋学者”领导组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职责: 1、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研发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2、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3、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每年招收1-2名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的任务。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炭、化工、电力、冶金、新能源、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旅游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我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实行目标管理。“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岗位聘任考核目标是:五年任期内,在科研、教学、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有重大、标志性突破。标志性成果考核指标另文下达。设岗的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设岗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