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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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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的考核分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中期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工作于聘任期满三年进行,考核结果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资助,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同意后,由设岗单位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设岗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相应减少该设岗单位的省财政专项拨款,直至取消其设岗资格。对支持措施力度大、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教育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人社、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由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分管重点学科建设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统筹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遴选符合“三晋学者”特聘岗位的候选人,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同意,报经省“三晋学者”领导组审批后聘任;财政厅负责拨付岗位津贴和科研经费;科技厅负责科研项目的支持及成果鉴定;人社厅负责落实聘任人选的有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聘期内享受的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按月发放。“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资助科研经费按相应预算渠道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安排和管理。“三晋学者”支持计划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要给予特聘教授(专家)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三晋学者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并加强职务发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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