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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1年10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府发电〔201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1〕5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地级城市以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印发)。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工作的目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制定下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编制价格指数,是各地制定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参考依据。月度指数(coli)是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与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查工作的内容 (一)调查范围。包括全省地级城市以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调查对象。主要涉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家庭。调查涉及的城镇低收入居民是指目前城镇住户常规调查中按收入排序最低收入5%的群体,涵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成员。 (三)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的日常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价格,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的价格。调查内容采用统一分类标准,根据用途划分为8大类60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项目,同时包括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构成、消费时间和消费场所。 (四)价格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抽选部分消费频率较高的百货店、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以及提供服务消费的单位等场所作为价格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确定还必须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数量及其分布等因素,以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及其分布的合理性。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代表规格品,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审定。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必须与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档次相适应,代表规格品缺失或代表性不足时必须及时更换,代表规格品的数量必须达到要求的最低数量,相邻两个月的代表规格品必须保持同质可比。 (六)调查频率。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每年开展1次,并于12月底前完成。粮食、肉蛋菜等与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日调查1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3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定价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七)价格调查方法与原则。采集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成交价,价格调查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调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