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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变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实际负责该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实行党委(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还应包括单位党委(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党委(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原则上可以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在所任职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客观原因致使经济责任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六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下列审计权限; (一)检查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事项; (二)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作&给予处分的建议; (西)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拒绝、阻碍、干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出,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直接审计或授权审计的方式进行。 (一)直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直接最出审计组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授权审计是指当干部管理权限与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审计部门授权具有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权限的下一级审计部门直接派出审计组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束后,被授权的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向授权的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负责审计实施的下一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授权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成果。 (一) 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任职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 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