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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改)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2月22日通过;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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