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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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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其他的村重复登记。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

  

  第十五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投票直接提名产生。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召开选民会议公开进行,每个选民只有一次提名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会议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各职务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

  

  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被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各职务候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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