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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其他的村重复登记。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 第十五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投票直接提名产生。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召开选民会议公开进行,每个选民只有一次提名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会议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各职务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 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被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各职务候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