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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工作,保障事权下放后工作能顺利开展,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事权下放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市将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64项事权,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财力保障。

  

  (一)成建制整体下放。

  

  市本级事业单位成建制整体(包括编制、人员、事权管理)下放给区(县级市)管理,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支出后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

  

  (二)专项事权下放。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下放。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退管服务、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2.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项目下放。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以上专项事权下放,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市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经费的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事权,属于区(县级市)单位部门职责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市有关部门将项目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分为3种情况处理:

  

  1.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如有非税收入,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非税收入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自收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审批管理费用支出。若有剩余,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中央、省、市政府对项目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虽无收入来源,但市本级有专项安排管理经费的,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既没有收入来源,市本级也未安排专项经费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鉴于2011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已上报市人大审议,其中部分拟下放项目的非税收入已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对上述项目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从2012年开始,按照上述第1种情况执行。

  

  二、操作程序

  

  (一)对《决定》要求市下放给区(县级市)的事权,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级市)相关业务部门参考市法制办制订的《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的格式文本,签订相关委托书或协议书后,送市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划转。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或《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确定的经费数额,通过财政专项补助形式将经费划拨给所在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二)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原市有关单位(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接收事权后,应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后,方可由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开展新一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

  

  (三)从市和区签订下放协议或委托合同之日起,在此之前发生的各项合同约定的开支,均应由中标单位通过原有渠道申请支付;在此之后发生的剩余款项向区(县级市)申请支付。市财政向区(县级市)划拨的款项中,相应扣除由市本级已履行合同发生的开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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