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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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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12年2月10―28日)。对全市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考核办法另发),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状、形成一个会议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安排有部署、部署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检查,严格执法,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生产企业防止违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

  1.查堵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渠道。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入渝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以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落实检查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加大对入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梁平、秀山、万州、城口、巫山、巫溪、石柱、荣昌、綦江、潼南、合川等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公安机关,要对入渝或进入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厢式卡车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来自江西、湖南、四川等省和我市梁平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的运输车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堵塞非法产品流入渠道,严防道路运输环节发生事故。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市各级安监、公安、工商、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从源头上依法查处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切实加强省际、县际边界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整治查处力度,特别是梁平及其邻近的忠县、垫江、丰都、万州等区县要从严整治和查处违规将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群众燃放的行为。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库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取缔。

  3.加大非法燃放行为查处力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大型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gb24284―2009)的有关规定,提前20日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公布举报电话,严格销毁非法产品。各区县(自治县)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各部门、各单位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严禁擅自变相处理,回流社会。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提升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与“平安重庆”建设和创建和谐环境迎接“十八大”召开相结合,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建平安重庆,喜迎十八大召开”为宣传主题,突出政策法规、燃放知识、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提升素质等内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切实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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