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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和手段,以播放《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片》、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温馨提示短信及在单位内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央驻渝单位、驻渝部队和物业小区,要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宣传工作要坚持“十进”,即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农村、进社区、进部队、进禁放点、进公交、进地铁、进影剧院;做到“十有”,即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点击、街面有活动、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强化“四个禁放”提示,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节前要以重点宣传打击非法、禁放区域为主,节中要以宣传安全文明燃放、维护燃放秩序为重点,节后要以宣传禁放、回收剩余产品为重点。特别是节前应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查处打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查处一起、宣传一起,对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行为。2012年1月15日为全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全市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宣传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依法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1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定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所划定的限放区、燃放点要远离城区环境监测点。2011年12月20日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小区化粪池等禁放区域、场所、部位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划定的禁放范围,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五)严格市场监管,确保燃放产品质量安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六统一”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控制燃放总量,严禁礼花弹、超标准和不符合本市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风险。公安、安监、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车辆许可、品种许可,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全环节监督管理。 1.临时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合理设置临时销售网点。2012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39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与监管。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临时销售经营户必须按进货合同,在专营公司进货,不得私自进货,违者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质量合格、观赏性佳”的原则,我市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城区为限制燃放区,2012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飞行轨迹与地面小于70°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除外),共7大类164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1年11月30日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