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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给所属各事业单位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