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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政府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

  (第130号)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水泥、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个人自住房屋拆建除外。

  

  第四条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市容管理(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二章 防治扬尘污染


  第六条  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防治扬尘污染责任。

  

  第七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或者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使用机械开挖、拆除作业的,应当配备水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除需要开挖的区域外,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

  

  (六)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第八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房屋建设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1.8米以上围挡;

  

  (二)施工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方式进行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道路与管线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四)闲置7日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和管线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条  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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