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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现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 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三)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五)及时编制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六)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结果控制支付。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工程类项目: 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及其他技术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八)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设计或监理等费用按规定无须实行集中采购的,不需要编集中采购预算。 (九)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选择“公开招标”即可)。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三)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