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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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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要及时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和方式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行政强制执法检查,组织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强制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范围,规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时限,规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学习教育活动,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厘清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实施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现象。

  七、以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实施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力度,努力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提升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着力抓好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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