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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6
【实施时间】 2011-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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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引导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组成联合社或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消费、担保等专业合作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应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示范社范围,在项目、资金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十)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协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

  

  (十一)积极开展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促进服务转型升级。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和财政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 “一站式”综合缴费服务、电子商务和农村现代流通信息平台建设,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村级综合服务社领办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增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开放办社,切实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理事会、 监事会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民经济联合与合作搭建平台。健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依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

  

  (十三)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推进基层社股份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建立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可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培育壮大社有企业。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施“强大活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推进企业联合与合作,培育发展一批社有龙头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政府适当安排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包括农资连锁经营、化肥及救灾物资储备、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市级重点项目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社有全资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六)强化项目建设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全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凡上级扶持的项目,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确保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费用后,可返回用于项目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可享受各地招商用地优惠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可不作为交易行为,免征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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