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6
【实施时间】 2011-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七)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社有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依法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农业保险、股权质押等服务。各金融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以及建设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设施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参加,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一般不要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政策,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

  

  (十九)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撤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供销合作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征收拆迁的,对占用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要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对县级社综合业绩考核奖惩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加强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公安、民政、工商管理、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职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进取、善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