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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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