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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在河北以岭医院、石家庄平安医院、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试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便民惠民方式回报社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第二十六条 强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人口计生、金融办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大力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环境,积极研究解决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办、运营中遇到的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