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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细化任务目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拟订城市环卫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及相关处理装备研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的审查办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物价局负责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及监管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环卫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监督;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标准制定和推广使用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