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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0
【实施时间】 2011-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

  


  电机及其拖动系统(主要是风机、泵、空压机和机床等)是本市最主要的用电领域。目前,本市在用电机总装机容量约3200万千瓦,电机系统用电占全市总用电量的70%-80%。推广高效电机、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效电机推广政策的需要,也是本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抓手,有利于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缓解高峰时段电网压力,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为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32号)、《关于做好2011年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62号)和2011年全国高效电机推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突出以旧换新,大力推进存量老旧电机的更新升级;体现全面覆盖,以工业领域为主,兼顾公共建筑等其他领域;强化引逼结合,加强地方配套补贴的政策引导,并加大对淘汰落后电机、强化源头准入的执法监管力度;力求带动产业,在促进普通高效电机发展的同时,大力培育再制造高效电机产业。

  

  二、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2011年作为试点摸索阶段,全市力争推广高效电机50万千瓦以上,其中包括再制造高效电机15万千瓦以上。2011年-2012年全市推广高效电机200万千瓦。

  

  中远期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推广高效电机800万千瓦,在全市电机总装机中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其中,包括再制造高效电机240万千瓦,在高效电机装机中的比重达到30%。

  

  三、具体措施

  

  (一)对“以旧换新”用户给予地方补贴

  

  对本市“以旧换新”,即淘汰存量电机、购买使用纳入国家或地方补贴目录的高效电机的用户,按照所淘汰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补贴。

  

  补贴资金由政府确定的旧电机回收主体在回购旧电机时先兑付给用户,再由回收主体收集回收旧电机及用户购买使用高效电机的证明材料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二)对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给予地方补贴

  

  本市购买使用再制造高效电机的用户,如购买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电机再制造资质企业生产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且有“节”字标志的产品,由于尚未纳入全国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为鼓励高效再制造电机的推广使用,本市给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补贴。今后国家如将再制造高效电机纳入全国高效电机推广目录,本市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相应降低或取消地方补贴。

  

  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先兑付给用户,再由生产企业收集用户信息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三)严格回收主体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旧电机回收主体,回收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是具备国家认可的高效电机再制造能力资质的本市企业;二是回收的电机只用于再制造高效电机或进行拆解,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三是承诺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数量的老旧电机。

  

  (四)加快推进高耗能落后电机淘汰

  

  对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老旧电机,原则上2013年底前全部实施淘汰更新并替换为高效电机。

  

  (五)严格把好新建项目源头准入关

  

  将选用高效电机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新建项目的设计、节能评审、验收等各个环节,强化选用高效电机。在项目设计中,无特殊情况应选用高效电机。同时,将高效电机选用情况作为节能评估、审查、验收的必要内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和资金安排的综合协调,将补贴资金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平衡。同时,强化考核监督,将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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