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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扶持的政策,在产业准入、资金使用、储备体系、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在改革发展中,供销合作社享有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扶持。对本市供销合作社为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取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区县政府可给予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支农惠农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按照“征(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探索城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收回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权,统筹供销合作社资源,使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市、区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