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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进行核查。 (四)项目确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项目核查的基础上,共同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由市商务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资金兑付。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六)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使用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需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有关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资助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平台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厦外资服【2010】6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