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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

  

  (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推进国资行业收缩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非主业资产调整,为民间资本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深化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全资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引,支持民间资本在“四个中心”建设中开拓新局面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加快建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分散、本小的民间资本形成组合投资,增强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领域。积极拓宽民间资本进入航运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设立船舶供应、交易、管理,航运经纪、咨询,船员服务,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运输,报关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邮轮产业领域。鼓励有实力的民营航运企业参与设立航运金融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积极吸引国内商贸流通领域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或其营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货代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入驻上海。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品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区地标性商业中心、郊区商业商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间资本在新兴产业发展中取得新进展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引领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本市已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地区相关规划,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予以保障,鼓励区县在资金等方面,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这些申报在获批(或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予以享受税收、资金等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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