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粤科产学研字[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1年12月7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1〕154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优势,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五)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二)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对工作站进行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

  

  (三)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四)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三)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四)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