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择优认定、统一授牌。 第九条 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