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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荒山绿化等植树造林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发展。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用地整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的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和各类园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执行政府规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