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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导致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收集可行性研究、立项、环境评估、安全评价、勘察、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三、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

  

  (一)依法实施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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