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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以及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2012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500元/人?年。 (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大学生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各县(市)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四)全市合作医疗政策实行“十二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机制、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补偿水平、统一结报方式、统一10个病种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统一嘉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统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统一将25种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统一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五)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在2011年已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为试点病种。 (六)开展住院按病种付费、门诊总额预付制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七)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 二、参保对象 (八)本地户籍农村居民。 (九)本地户籍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 (十)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十一)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 三、参保办法 (十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只能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其中一个县(市、区)统筹地参保。 (十三)本地户籍农村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四)本地户籍城镇居民(含城镇中小学生)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可在户籍所在镇(街道)或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市本级的中小学生在户籍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包括本地和外地户籍),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十七)中途参保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十八)筹资办法 1.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500元/人·年,各县(市)出资对象及比例自行确定。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2.建立以统筹区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风险基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单独安排。当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部分,由合作医疗保险风险金支付,当年度风险金结余部分结转为下一年度风险金,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