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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1〕8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执法总队: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27号),就相关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好市政府的指示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领域的正确有效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学习培训计划和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各单位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有情况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 系 人:赵 煜

  

  联系电话:28208755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切实做好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清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政府规章、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法制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清理、修订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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