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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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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我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摸底和清理。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包括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予以纠正。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对现行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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