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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6)精神,坚决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增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强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地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考核。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严格落实逐级上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区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瓦斯异常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6.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全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并与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中心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煤矿井下各生产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控,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